福州出台楼市新政 严禁商品房捆绑销售等行为

来源:中国商报 时间:2017-08-07 作者:林茂阳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和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发布《福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捆绑搭售和设定条件销售商品房、严禁价外加价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严禁捂盘惜售和分批销售、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商品房销售和预售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房。不得以委托装修、搭售地下车位、储藏间等捆绑搭售及采取限定方式销售商品房,迫使受买人接受商品房价格及其他服务。

销售地下车位、储藏间等房间附属物的,必须单独向物价部门申请“一房一价”备案,并在取得销售许可以后公开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房企及委托的销售代理、电商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任何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房地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对外公开销售商品房。以毛坯房进行价格备案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严格按照毛坯房备案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有精装修商品房的,应以精装修房价格申报备案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公开销售。

房企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知》明确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经营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限要求,加快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必须在预售许可时间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预售房源,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房源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信息,不得分批次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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