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特色小镇项目实操的九大难点与建议

来源:安理律师 时间:2019-01-23 作者:张泽贤

 

文旅特色小镇建设方兴未艾,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难点,笔者结合多个项目的法律服务经验,概括了文旅特色小镇开发中的九个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建议,供大家交流、探讨。

 

难点一:规划、设计未先行

 

项目急于上马,但项目区域还缺少相应的乡镇、村庄规划(在城市建设的“小镇”项目则纳入城市规划,但此类项目相对较少,此处不做展开),或虽已有规划,但只是总体规划,缺少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法为项目定位、商业策划提供进一步的准确区位和功能信息参考,影响参与方继续对项目进行深入调整、设计;而缺少基本的概念设计、初步设计,则会使项目前期“有魂无形”,导致后续项目推进盲目。

 

➤建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如认为某“小镇”有开发潜力但缺少相应的乡镇、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应首先启动规划工作,为后续项目推进创造条件和便利;同时,应尽快进行项目整体的概念设计、初步设计工作。

 

难点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通过PPP“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困难

 

“小镇”开发程度普遍较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在当前地方财政吃紧的情况下进行追赶式建设,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压力进一步增大,项目通过PPP模式“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存在一定困难。

 

➤建议:通过顶层设计,合理、适度减少政府方支出责任;此外,社会资本可就基建项目与政府方合作,寻求共赢。

 

 

难点三:项目用地与土地供给之间存在矛盾

 

主要体现在:

 

1、建设用地指标紧张:地方每年的建设用地指标有限,且需多方配给,大项目常常需要分多年拿地;

 

2、约定用地不合法:特色小镇建设用地多是商业、旅游、住宅用地,拿地必须依法进行招拍挂,以“合作”“共同开发”为名约定使用权和地价不合法;

 

3、集体土地居多,涉及征收转用、拆迁安置、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等限制;

 

4、国有土地上房产取得、拆改涉及多方利益平衡与协调;

 

5、社会资本不得以PPP主体身份参与一级开发,无法实现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

 

➤建议:通过“PPP社会资本方+土地供应”联合招标的形式合法取得土地;对需要统一改造、经营的居民房产,探索租赁、购买、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取得产权或使用权;新《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入市制度或有适度突破。

 

难点四:项目各项数据难以准确计算/预测

 

主要体现在:

 

1、财务数据难以准确计算;

 

2、运营管理成本难以准确预测;

 

3、项目用地成本不确定;

 

4、绩效考核难以评判;

 

5、客流、收益情况难以准确预测。

 

➤建议:必须客观、真实地构建计算/预测模型,不能为通过“两个论证”或数据好看而失真;更重要的是设置好政府/社会资本的风险/收益分配和调整机制,即使项目预测不准确,也不使项目参与方产生严重的利益失衡导致项目无法继续。

 

 

难点五:投资总额大,项目融资难

 

特色小镇项目投入高、周期长、收益预期难,纯市场化手段解决融资问题难度较大。

 

➤建议:多管齐下:政策资金支持+社会资本资金+银行贷款+多渠道融资(债券、基金、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收益信托等)

 

难点六:高级别景区申报门槛高

 

部分特色小镇是依托国家级景区发展而来,此类特色小镇享有天然的旅游目的地优势,故而申报高级别国家景区也成为很多特色小镇的目标。但另一方面,高级别景区(如国家5A级景区)对基础配套设施、交通区位、旅游资源价值、景区接待能力等都具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一般特色小镇项目很难达标。

 

➤建议:争创高级别景区是目标,有能力争取则锦上添花;否则量力而行,多将精力放在项目本身的个性吸引力和特色品质上。

 

 

难点七:文物、古迹保护法规掣肘项目创新和多样化经营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历史文化村镇不得擅自拆除”“不得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整体出让给企业经营管理”等限制性规定,很大程度上成为以文物、古迹为特色的文旅小镇在项目融资、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的障碍。

 

➤建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充分利用文物古迹的集聚、吸引效应,提高小镇知名度,吸引客流;同时,开发与文物古迹配套的商业业态,挖掘深度和广度两方面价值。

 

难点八:知名IP(品牌资源)引入门槛高、结构复杂

 

知名IP(如迪士尼、环球影城)对文旅小镇的成功具有极大的保障作用,因此有条件的项目方尽量争取引入,但知名IP的引入首先需要获得品牌方对项目的认可,而知名IP的品牌方对合作伙伴和项目的要求非常高,且资金投入巨大、商业结构复杂。

 

➤建议:如不具备引入知名IP的条件,项目方更应注重项目自身特色挖掘,打造自己的品牌资源和知名度。

 

 

难点九:政府思维与项目需求不匹配

 

在与社会资本合作时,政府方常常表现出以下局限性特征:

 

1、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近期利益;

 

2、难以真正与社会资本建立互信;

 

3、不理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共赢理念;

 

4、行政审批效率不高;

 

5、行政审批、执法人员的能力和素养有待提高。

 

➤建议:政府需转变认识,开放思维,摒弃主导者、管理者的自我暗示,以社会综合效益为出发点,做到不与民争利;社会资本方也要从多方面引导政府方转变思路和工作模式。

 

 

文章来源:安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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