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记者获悉,修订后的《潍坊市市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建立政府主导的土地熟化机制,要求市、区(含市属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土地熟化工作责任主体,应建立收储基金,完成土地出让前的基础工作,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明确土地熟化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土地熟化工作主要适用于市区内盘活的所有存量土地及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 界定土地熟化主体责任。在土地出让前,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报批、城市房屋征收、国有土地收回、集体土地征收等土地熟化工作,达到“净地”出让条件。 规范土地熟化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允许社会资本方和自然人提前介入和参与土地熟化,不得预先确定开发企业。本办法下发前已启动实施的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熟化项目,属地政府应加大土地熟化力度,待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后按程序公开出让,属地政府负责落实对社会资本的补偿。 建立土地熟化收储基金。市、区分别建立土地收储基金,为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及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等提供资金保障,具体按照“谁收储、谁负担”的原则执行。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以及安排其他财政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土地收储基金。市级统筹运作重点建设项目匹配资源对应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收储,相关区政府配合。 本办法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含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居住用地、商住综合用地的供应,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峡山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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